近日,保监会公布了《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报》,具体回应,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不属于保险公司员工。按照拒绝,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召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时,在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头宣传和说明中应该具体解释召募的是代理制保险营销员而非公司员工。拒绝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该在个人保险代理合约明显方位指明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营销员证实。
因此,在日常管理制度规范中,拒绝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拒绝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施公司员工考勤制度;不得拒绝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限于公司员工管理制度;不得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行罚款、处分、解聘等惩处等等。根据通报拒绝,个人保险代理合约应该明确规定合约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还包括合约议定、合约更改、合约期限、委托许可范围、手续费(佣金)缴纳制度、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合约中止等。而个人保险代理合约的条款和用语中不得经常出现员工、工资、薪酬、底薪、工号等误导性条款或者用语。
目前,我国现行寿险代理人制度使用的依然是佣金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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